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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深圳中院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員工272人,股東23010家,總股數32940萬股。因大股東違規擔保、經濟運行下行等客觀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財務危機, 2014年年報披露,其資產總計人民幣 430101892.83元,負債總計人民幣611888349.95元,凈資產為人民幣 -181786457.12元,已嚴重資不抵債。如在2015年年內不能實現“凈資產為正”、“利潤和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利潤均為正”兩個目標,將被終止上市,眾多股東的股權價值將歸零,債權人只能通過破產清算拍賣現有資產獲得清償,新都酒店的員工將面臨失業風險。2015年7月23日,債權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請新都酒店破產重整,拉開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產重整案。
二、審理情況
鑒于重整申請提出時新都酒店已經深陷訴訟、執行圍剿,如不能盡快啟動程序,則財產面臨分割,后續的重整將失去依托。為給新都酒店爭取足夠的重組時間,深圳中院利用立案聽證調查程序,引導公司提出并修訂了重整可行性方案,經層報審批,從申請人提出申請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僅用37個工作日,創下全國上市公司破產程序案件立案最快的記錄。
2015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根據新都酒店的申請,準許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2015年12月14日,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以擔保債權組100%、出資人組99.78%、普通債權組83.77%的表決通過率,高比率表決同意通過重整計劃。經過法院、管理人和企業自身的努力,終于2015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重整計劃,成功保住了這家老牌上市公司。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強化服務,發揮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從法院立案到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僅耗時101天,創下全國市場主導條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順利審結保住了272個就業崗位,實現債權清償7.4億余元,為24379戶股民保住了股票價值,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過去上市公司重整只關注債務重組,簡單清殼的審理模式,將后續經營整合到重整計劃中,獲得了債權人和股東的雙重認可,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鋪開探索了一條可行之路。其典型意義如下:
一是創新立案方式,及時啟動破產保護。收到債權人申請后,深圳中院立即組織對新都酒店進行聽證調查,為爭取足夠的重組時間,深圳中院強化庭前指導,引導當事人完善申請材料,加快審批上報速度,僅用48天時間就完成聽證、調查和層報最高法院批準等事項,以最快速度受理該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為企業再建重生創造了契機。
二是創新接管模式,維護企業運營價值。為避免影響酒店運營,法院在指導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務的同時,保留新都酒店原經營團隊負責酒店日常事務。管理人僅對日常運營實施決算管理,不干涉其具體業務。案件審理期間,新都酒店實現盈利近200萬元。
三是創新員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員工利益。在接管企業后,法院指導管理人第一時間完成員工分類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體部門與公司管理層對接,從事物和財務兩方面對其進行管理; 對公司普通員工實施原崗、原薪、原聘,將員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擬訂重整計劃和確定重組方時,明確要求重組方為可能出現的員工失業安置繳納專項保證金2000萬元,確保員工權益不受損。
四是創新重組方確定方式,維護市場有序競爭。為確保既選好重組方又避免牽入不必要的利益糾葛,法院堅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場自由競爭模式,將重組方的遴選交由股東和公司在市場博弈中確定;引導潛在重組方以經濟實力發言,按市場規則辦事,最終重整計劃以高比例獲通過。
五是創新債權清償方式,有效保護各方利益。因新都酒店的債權人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借款人,另一類是日常給酒店供應貨物或服務的供應商,兩類債權產生的原因各異,故針對兩類債權設定不同清償方式,并對小供應商予以強化保護。明確有財產擔保債權全額受償;普通債權20萬元以下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比例受償。目前清償率已達60%,最終預計可達70%以上。
六是創新股權調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權利。遵循大股東多讓渡股份、其他股東不讓渡股份的原則對出資人權益進行調整,明確要求大股東讓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中小股民不僅不讓渡,還能按照約10股轉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在出資人組會議上,這一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表決通過率達到99.78%。
七是創新公司主業調整方式,保障企業持續發展。法院不僅關注公司債務重組,更關注其后續經營,重整計劃直接明確后續重組方,要求重整投資人承諾維持新都酒店持續經營,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凈利潤分別超過2億元和3億元;通過調整產業結構、注入優質資產等方式恢復公司持續盈利能力,以實現股票恢復上市。
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中浩)成立于1988年,主要從事電子產品、家用電器等商品貿易。深中浩股票于1992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為深圳首批掛牌上市的企業之一。受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影響,深中浩經營業務連續虧損,其股票在2001年終止上市。因債務危機嚴重,深中浩經營性資產被執行殆盡,并逐步喪失經營能力及償債能力。經債權人申請,2015年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中浩破產一案。破產程序中,出資人以深中浩具備重整價值為由申請其重整,深圳中院經審查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對深中浩進行重整。
二、審理情況
在深圳中院的指導下,管理人對深中浩資產、負債及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審核。深中浩已無可變現資產,負債規模高達18.74 億元,公司停業多年,已無經營能力。在此情況下,管理人經與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及重整方等相關利益方充分溝通,在法定期限內制作并提交深中浩重整計劃草案。
按照該重整計劃草案,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將以現金形式獲得全額清償;由債權人及重整方設立償債基金,由償債基金持有深中浩非流通股股東讓渡的43,644,323股股票,重整方在24個月內以10元/股的價格回購償債基金持有的深中浩股權;普通債權通過按比例持有償債基金份額的方式參與分配股票回購款,由此普通債權的清償率可從破產清算情況下的0%提升至21.515%;為保護廣大中股東的利益,本案僅有非流通股股東讓渡股票用于償債,未調整流通股股東的股權;因深中浩原有主營業務已不具備盈利能力,重整計劃草案規定將引入重整方,由重整方向深中浩注入經營性資產以助其恢復經營。
2015年8月21日,深中浩召開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 對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審議表決。經表決,稅款債權組全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組同意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數占出席人數的96.30%,代表債權金額占普通債權總額的89.41%,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通過網絡投票及現場投票,出資人組亦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經管理人申請,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21日裁定批準深中浩重整計劃。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深中浩在管理人監督下,完成稅款等債權的現金清償工作,并已將非流通股股東讓渡的43,644,323股股票劃轉至普通債權人按比例持有的償債基金名下。
在深中浩重整案件審理期間,深圳中院同時還在審理“迅寶系”企業的重整案件?!把笇毾怠逼髽I包括三家關聯公司,是生產環保型餐盒的行業龍頭企業,因擴張過快、資金鏈斷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申請進行重整?!把笇毾怠逼髽I資產質量良好、生產經營穩定,但由于行業利潤水平有限,無法在短時間內籌集足夠的資金用于清償債務?!把笇毾怠逼髽I重整正在醞釀實施“債轉股”,但因為非公眾公司股權流通性差,多數債權人對“債轉股”持消極甚至反對的態度。管理人及重整方意識到這是深中浩與“迅寶系”聯合重整的良機,“迅寶系”企業有資產經營但缺乏的是股權的流動性,而深中浩作為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系統交易的公眾公司,股票流動性強,但亟需支撐股票價值的優質資產。在深圳中院的支持下,管理人指導深中浩與“迅寶系”結合實施重整計劃,將“迅寶系”企業的優質資產注入深中浩并形成資本公積,在資本公積轉增形成深中浩股票后向“迅寶系”企業的債權人進行清償,解決了雙方重整中遇到的難題。深中浩和“迅寶系”企業的重整計劃均已經執行完畢。經深中浩申請,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終結深中浩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義
本案對債權人進行清償,主要利用了深中浩非流通股股東讓渡的股票。但因為深中浩尚沒有實施股權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東讓渡的股票不能直接在市場上交易變現,債權人面臨受償時間和受償金額不確定的困境。為此,本案為債權人搭建了專門的償債基金作為平臺,將股東讓渡的股票注入償債基金,債權人不直接分配股票而是持有償債基金的財產份額。同時,重整方承諾在股票注入償債基金后固定時間內以10元/股價格回購償債基金所持股票,保障債權人獲得債權金額21.515%的清償。該債權受償模式,既促使重整方有義務也有動力把深中浩經營好,也以適當時間取得更高的債權受償比例,充分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近年來,為促進產業結構整合和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修改《股票上市規則》,明確規定類似深中浩這類退市公司在資產、利潤達到一定要求后可以在交易所直接申請重新上市。由此,深中浩在重新上市方面具備政策優勢,大大提升了公司的重整價值。深中浩通過重整程序徹底解決債務問題,并注入優質經營性資產恢復盈利能力,為重新申請上市夯實基礎,充分體現了鼓勵企業通過重組解決經營危機的政策價值。
本案通過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徹底解決深中浩的經營困境,一方面全體債權人及廣大中小股東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另一方面,聯合“迅寶系”重整程序,注入剝離債務后的“迅寶系”,不僅使得深中浩成為具備優質經營性資產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亦徹底解決“迅寶系”的經營困境,真正實現了重整程序在解決公司經營困境中的價值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經濟效果。兩個案件的有機結合也為后續重整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范例。
深圳市福昌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昌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昌公司”)系大型民營制造型企業,主要從事通訊和消費電子產品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年產值在10億元左右,平均年營業額3.5億元,聘用員工近4000人,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級供應商。因管理粗放,導致經營成本過高,引發資金斷裂,福昌公司于2015年10月突然停產,引發了500余名供應商和3700多名員工激烈維權,引起深圳地方黨委、政府高度重視。2015年11月12日,債權人以福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嚴重資不抵債為由,向深圳中院申請重整。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公司破產重整案。
二、審理情況
鑒于福昌公司被申請重整事發突然,倉促進入司法程序不利于重整工作推進,深圳中院充分運用立案審查程序,開創性地采取了“預重整”模式,即在裁定受理案件前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福昌公司,指導管理人對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進行全面摸底協調。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預)字第139 號《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決定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請之前,采用“預重整”方式審理,根據最高院和深圳中院規定,指定一級管理人進場輔助企業推進重整。通過“預重整”法院全面掌握福昌公司的狀況,為債權人、股東和員工等利益主體搭建溝通平臺,矛盾得到迅速平抑,潛在重組方也得以了解企業真實狀況和財務底數,堅定進一步投資介入的信心。通過“預重整”的梳理,福昌公司近4000名員工得到妥善安置,企業恢復生產的障礙逐一消除,充分實現了各方主體利益的平衡。
2016年11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確認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308位債權人的債權,確認債權總額人民幣409844768.28元。深圳中院將在后續工作中綜合考察福昌公司現狀,指導管理人積極作為,指導重整工作依法推進。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鑒“預重整”制度并引入司法實踐的有益創新與摸索。預重整制度結合了私權范疇的企業重組和公法范疇的司法重整優點,可有效降低重整(組)成本、節約重整(組)時間,更加尊重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意思自治,極大提高重整成功幾率。本案中,深圳中院探索性地采用了“預重整”的審理方式,為困境企業及其出資人、債權人、人民法院、當地政府和管理人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溝通平臺,平衡各方的利益,實現了企業重整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司法效益,具體表現為:
通過“預重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得以提前介入重整企業,對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進行全面摸底,充分了解困境企業,評估企業重整可能性,為企業正式重整奠定良好基礎。福昌公司停產停業前有大大小小供應商債權人500余家,另外還有多筆銀行借貸,停產停業后,除供應商債權、銀行債權外,還存在拖欠稅費、員工經濟補償金、廠房租金等情況,債權債務關系紛繁復雜。另外,由于公司原管理層缺位,公司資產及財務資料等也處于無人管理的境況。按常規判斷,此類制造企業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較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針對以上情況分別與各方進行溝通、排查,在案件正式受理前對福昌公司的狀況及問題進行了全面摸底、分類及相關分析。
通過“預重整”,各方當事人在司法程序之外,可以更加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主張自己的權利;管理人得以盡可能溝通協調有關各方,為實現重整排除障礙。福昌公司停產停業后,供應商債權人除以各種方式維權外,對企業恢復生產及重整也有較高的期望,管理人介入后,在當地政府通過座談會、協調會等方式耐心解釋,既平緩了相關方過激的情緒,也使各方對福昌公司重整后的期望值趨于合理,為重整的順利推進打下了共同的價值基礎。同時,管理人也對諸如華為中興一級供應商資質的維持、工業園占用、原管理層涉嫌侵占、公司資產抵押權的撤銷等各方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和評估,合理地設定解決方案,以待后續落實和解決。
通過“預重整”,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的作用,是本案得以順利推進的重要保障。福昌公司作為生產型企業,員工人數眾多,停產停業后拖欠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數額達到4000余萬元,如不能妥善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壓力。針對這一情況,政府有關部門設法協調,及時墊付員工的部分債權,有效防止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預重整”程序使人民法院、管理人對重整企業的情況和問題有全盤的了解,提前解決了潛在的社會穩定問題,對受理重整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實現重整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論證,為重整案件的順利推進提供了保障。
深圳新紀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新紀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紀元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紀元公司前身是深圳市羅湖區對外貿易公司,成立于1984年。后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該公司進行了改制并吸收外資參股,于1995年6月19日設立中外合資股份公司即新紀元公司,原公司的一切財產和債權、債務由新紀元公司享有及承擔。新紀元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276萬元,注冊資本的來源包括國有凈資產折股、其它法人以現金購買的國有凈資產存量,同時吸收內部職工個人參股。公司先后對外投資控股深圳市新紀元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羅湖區欣業工業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紀元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紀元匯展中心等公司。
由于新紀元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股東及下屬公司擔保導致企業債務過大、財務成本過重,名下資產被多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已無能力通過自身經營盤活有效資產,加之股權糾紛導致經營混亂,公司持續虧損。截至2008年12月30日,新紀元公司賬面財產總額86,280,011.81元,賬面總負債135,936,638.78元,賬面凈資產-49,656,626.97元,已嚴重資不抵債。新紀元公司自2006年度后未再進行工商年檢,2007年度及以后除部分租賃收入外未發生其他購銷活動,新紀元公司已無持續經營能力。2008年12月30日,經債權人申請,深圳中院依法受理了新紀元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二、審理情況
在案件審理前期,因新紀元公司公章證照及財務賬冊下落不明,管理人向公安部門報案,案件一時難以推進。2012年5月28 日,根據出資人黃某的申請,深圳中院裁定對新紀元公司進行重整。重整過程中,確定黃某取得股權的執行裁定因存在串通行為導致股權拍賣無效而被撤銷,由于黃某不再具備出資人身份。深中院遂撤銷了以黃某為申請人的重整裁定。2013年12月20日,根據持股38.88%的股東深圳市羅湖區投資管理公司的申請,深圳中院裁定新紀元公司自2013年12月19日起進行重整。
本案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重整過程中,有一家公司及一名自然人均申請以重整方身份參與重整,并向管理人提交了包含債權清償方案、股權調整方案、經營方案等內容的重整預案。2014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方的選定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通過表決確定了國有獨資的深圳市羅湖中財投資發展公司成為本案的重整方,管理人依據重組方預案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也獲得了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表決通過。深圳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批準新紀元公司的重整計劃,現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本案債權101331518.73元均獲得全額清償;國有獨資的重組方通過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取得新紀元公司全部股權,新紀元公司恢復經營能力。
三、典型意義
重整方的選定是困擾重整計劃草案制作者的重大問題之一。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后,往往需要通過股權讓渡等方式引進重整方,以提高債權清償率,完成資本重組,實現企業的持續經營和發展。本案中有兩方主體以書面文件的方式向管理人申請作為重整方參與新紀元公司的重整,不同的重整方所作的重整預案在清償率、清償期限等方面也往往不同,選擇重整方將直接影響重整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影響債權人的切身利益。
考慮到破產重整本身是各方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利益協調,交由債權人選擇重整方可充分體現債權人對自身權利的處置,客觀上也有利于提高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率。在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下,深圳中院將重整方的選擇問題交由債權人會議表決的決定符合破產重整的立法本意和價值取向,既保障了選定重整方時進行市場化競爭的公開和公平,也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破產審判的效率,有效維護了各方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本案為破產清算轉入重整的案件,對企業而言,通過重整解決公司的沉重債務負擔,再通過重組方派駐優秀的經營團隊,對新紀元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資產進行整合并重新經營,增強了持續經營和盈利能力,最終盤活了有效資產,徹底擺脫了經營和債務困境;對政府而言,政府通過破產重整的方式清理了含有國有資產的僵尸企業,該方式使新紀元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土地、物業等優質資源得以保留,國有資產得到保護;對新紀元公司的債權人和職工而言,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員工全部得以留用,職工權益得以維護。
綜上,僅就本案,通過重整,企業、職工、債權人、重組方和政府等實現共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積極探索實踐政府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僵尸企業和實現資產的優化配置,本案的成功為政府清理僵尸企業,以及為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的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復制案例。
深圳大世界商城發展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大世界商城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世界公司)系以開發建設“深圳大世界商城”為核心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注冊資本1億元。大世界公司主要業務為開發建設“深圳大世界商城”及有關物業的經營、管理,因大世界公司經營管理混亂,房地產開發、銷售活動不規范等原因,導致其債務負擔沉重,訴訟案件纏身,無法正常經營,并喪失償債能力。1999年10月,深圳大世界商城因資金鏈斷裂被迫停工,成為爛尾樓。2000年9月13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根據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大世界公司破產清算,并指定成立臨時監管組負責破產工作。2000年12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大世界公司破產清算,并指定原臨時監管組成員組成清算組,全面負責破產清算工作。
2000年9月1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因執行該院系列生效判決而委托拍賣行強行拍賣深圳大世界商城,由此與深圳中院剛剛受理的大世界公司破產案件產生沖突。經深圳中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湖南高院于2012年8月出具裁定撤銷對大世界商城的拍賣,并將大世界商城交還深圳中院作為破產財產依法處理。
在湖南高院撤銷拍賣后,基于房地產市場的向好情況,陸續有債權人向深圳中院申請對大世界公司重整,也有多家潛在的意向重組方向深圳中院和清算組提交參與重整申請書,表示有意愿參與對大世界公司的重整,經廣泛征求債權人意見并經債權人申請,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中止大世界公司破產宣告裁定,并自2016年6月17日起對大世界公司進行重整。
二、審理情況
大世界公司由破產清算程序轉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組與多家有意向重組方溝通,通知制作重整預案并參與重組方遴選。但最終只有一家意向重組方深圳市寶華白馬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馬公司)向清算組繳納重整保證金及重整預案。2016年7月29 日,大世界公司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出資人組會議,表決由清算組依據白馬公司提交的重整預案所制作而成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經表決,各表決組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清算組根據案情需要及債權人會議安排,在報紙刊登公告,面向社會再次公開招募大世界公司重整投資人。在公開招募期間先后有6家機構前來報名,但在規定時間內,只有中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兆公司)和白馬公司按規定提交了重整預案及保證金。清算組依據中兆公司和白馬公司制作的重整預案,在與債權人充分溝通基礎上,分別修訂中兆公司和白馬公司擬定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并制訂《大世界公司重組方選定規則》一并提交給深圳中院和債權人會議。
2016年12月19日,大世界公司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二次出資人組會議,由債權人表決通過《大世界公司重組方選定規則》,并依據該規則表決選定白馬公司為大世界公司重組方。債權人會議對依據白馬公司制作的重整預案而制訂的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經表決,普通債權組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和出資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在有146家債權人的普通債權組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僅有財產擔保債權組(2家債權人)和出資人組(3家出資人)等少數權利人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情況下,清算組申請深圳中院依法審查并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深圳中院經審查,認為清算組申請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重整的社會價值巨大,故批準深圳大世界商城發展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終止深圳大世界商城發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根據重整計劃,出資人持有的大世界公司100%股權全部無償讓渡;重組方提供7.5億元償債資金及2億元大世界商城續建資金;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擔保債權全額受償;普通債權的清償率最高可達43.35%;大世界商城將在重整計劃批準后2年內完成續建并竣工驗收,向業主交付。至此,大世界公司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義
1、立足社會公眾利益保護,創新解決跨越新舊法的法律適用問題。本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實施前受理并宣告破產清算、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債權人向深圳中院提出對大世界公司進行重整,并有多個潛在重組方提出重整意向。經清算組征求債權人意見,多數債權人均同意大世界公司轉入重整程序。本案審理面臨新舊法如何適用的問題,深圳中院審查認為大世界公司在企業破產法實施之前進入破產程序,當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對該類債務人規定相應的重整程序施以挽救。本案雖已宣告破產清算,但大世界公司尚未進行破產財產的處置,仍保留較大重整價值。企業破產法的立法目的除依法清理資不抵債的企業外,還包含運用司法制度拯救危困企業,從而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深圳中院裁定中止本案破產宣告裁定,對大世界公司進行重整。深圳中院裁定大世界公司在破產宣告后進行重整符合重整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有利于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重整成功后,不僅債權人的權益可以得到更有效保護,而且大世界公司作為開發主體所享有的開發資格及相應權益將得以保留,可依法開展大世界商城竣工續建、完善全體業主產權登記、辦理產權證書及后期經營開發等工作,從而有效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2、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采取法治化、市場化的遴選重組程序。本案在遴選重組方的程序上,按照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大世界公司重組方選定規則》,在公開市場招募意向重組方。符合條件的意向重組方按照大世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重整預案。在此期間,清算組組織多次會議,由各意向重組方分別向全體債權人解讀重整預案并聽取債權人意見。經過充分溝通、討論,各意向重組方在規定時間內完善重整預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最終,債權人會議表決選定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整預案,由此確定正式重組方。整個遴選程序堅持債權人意思自治原則,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化原則。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公開遴選重組方提供具有借鑒價值的典范。
3、嚴格依法審查,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充分體現重整制度的社會價值。重整計劃草案獲得普通債權人的廣泛支持,但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及出資人組經兩次表決仍未獲通過,深圳中院面臨強制批準的難題。深圳中院在審慎使用強裁的原則下,沒有回避責任,勇于擔當,嚴格依法審查,立足于保護廣大債權人合法權益及妥善化解社會矛盾,依法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通過重整,打破少數權利人的利益壁壘,平衡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獲得了比破產清算狀態下更高比例的債權清償,大世界公司重新獲得生機,并具備繼續開發續建大世界商城的經營能力,廣大業主能夠期盼獲得竣工驗收并具有產權的物業,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唯冠公司”)是唯冠集團最大最核心的研發生產基地,于1995年注冊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曾為深圳高新技術企業及中國外貿出口百強之一。2010年,唯冠公司出現債務危機。后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唯冠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向深圳中院申請對唯冠公司破產清算。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唯冠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二、審理情況
本案受理后,考慮唯冠公司債權人人數眾多、法律關系復雜、資產權屬存在特殊性等實際狀況,深圳中院協調指導管理人積極與原執行法院溝通,將執行法院未分配給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款(即唯冠公司與美國蘋果公司關于IPAD商標權糾紛的和解款)劃至管理人賬戶,納入破產財產,為破產財產分配奠定基礎。而債務人名下的政策性房產是其另一主要破產財產,根據深圳市的相關規定,將由政府按成本價收回。由于深圳市房地產近年來大幅度升值,深圳中院協調指導管理人積極研究處置方案,多次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談判,最終由政府按照市場評估價值回購房產,通過創新方式實現了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
此外,本案債權人人數眾多,并且多為境外債權人,債權審查及債權人溝通工作十分艱巨。特別是前述執行款相關代理費優先債權的訴訟,由于涉及金額巨大,普通債權人高度關注。管理人經調查研究,提出了應認定為普通債權的主張,最終得到深圳中院的支持。目前,本案破產財產及債權已基本處理完畢,截至2015年2月已實施了兩次破產財產分配,因破產財產價值提升以及對稅款和優先債權的依法妥善處理,使得普通債權清償比例達到11.5307%。
三、典型意義
唯冠公司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曾經是全球四大顯示器生產商之一,其產品在多國上市,在業界極具影響力。公司因與美國蘋果公司的IPAD商標權糾紛及后續關于IPAD商標權案代理費的訴訟案件而備受社會關注。破產案件受理后,海關申報了近兩億元的巨額稅款債權,加之代理費優先權,對普通債權人構成極大沖擊,使案情更加復雜,各方利益訴求沖突更為激烈。
深圳中院指導和監督管理人及時回收執行款、妥善處理重大訴訟案件、依法嚴格審查海關巨額稅款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并通過創新方式處置破產財產以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各項破產清算工作得以平穩有序推進,僅了結深圳市鹽田區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就多達120 余宗,最有效地化解了社會矛盾,極大節約了司法資源。通過破產清算這一市場化手段,使唯冠公司最終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對于大型僵尸企業的處理,具有典型意義。
深圳市水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水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指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2000年,水指公司參與開發建設“典雅居”房地產項目。2004年,該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并開始預售。2005年,該項目樓盤封頂。后因水指公司資金鏈斷裂、違規經營、管理不善等問題,該項目未能最終竣工,水指公司亦被迫停止經營,繼而引發90余宗訴訟和仲裁案件。
在對上述判決與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程序中,深圳中院經調查發現,水指公司除有尚未竣工的“典雅居”房地產項目外,無其他任何可供執行財產。當時,“典雅居”房地產項目已被多輪查封。且該項目存在一房多賣、存量不清等諸多問題,造成強制執行水指公司困難重重。水指公司債權人無法通過強制執行程序獲得清償。
因水指公司已具備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破產原因,經深圳中院執行法官釋明,申請執行人之一申請對水指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深圳中院遂中止對上述案件的執行程序,并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水指公司破產清算案,從而實現了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首次順利轉換與銜接。
二、審理情況
深圳中院受理水指公司破產清算案后,立即刊登受理公告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水指公司。管理人對水指公司財產狀況開展全面清查并受理債權申報。針對一房多賣、存量不清等問題,管理人采取審計財務資料、接受權利人申報、開展調查等方式,對房產銷售情況予以重新造冊。管理人最終查明,水指公司資產僅存“典雅居”房地產項下54套房產及該項目應收賬款,評估值約為8500萬元。而經管理人審查確認的債權人共計146家,債權總額達2.5億元。債權人中還包括大量繳納部分房款的購房者以及拆遷未獲補償的拆遷戶,社會矛盾突出。
因水指公司的大股東陳某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申請對水指公司進行重整,并承諾引進重整方資金以提高水指公司債務清償率,深圳中院對大股東陳某的重整申請予以仔細審查后認為,大股東陳某系重整申請的適格主體,且水指公司尚具備一定的再生價值及自救可能,遂裁定自2013年4月15日起對水指公司進行重整。水指公司重整期間,針對負債性質復雜,社會矛盾突出等問題,水指公司提出了普遍提高清償率,并合理細分負債類型給予清償的重整計劃草案,旨在更為公平的保護各類債權人利益。該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的兩次協商表決,最終獲得通過。2014年1月22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準水指公司重整計劃。2015年11月12 日,水指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深圳中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三、典型意義
對被執行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雖是實現債權人利益最為直接的司法程序,但當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執行程序的效果難以有效發揮。因破產程序具有公平清償、企業挽救等多方面的制度優勢,此時,將執行程序轉為破產程序更符合債權人利益,更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本案即是一宗執行轉破產的典型案例,該案的妥善處理正是充分發揮了破產程序在化解執行僵局、幫助企業重生上的制度優勢。
相較于執行程序,破產程序的制度優勢首先體現在更為全面、高效的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上。破產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市場退出機制。破產程序可以通過管理人接管企業,全面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履行調查職能等方式,在查明債務人資產狀況的基礎上,對全部債權人及時予以清償。管理人在管理并追收債務人資產的同時,亦可維護財產真實權利人的權益,從而化解因無法全面查清債務人資產狀況、難以準確界定權屬關系而造成的執行僵局。本案中,針對影響執行的項目一房多賣、存量不清等問題,管理人采取審計財務資料、接受權利人申報、開展調查等方式,對房產銷售情況予以重新造冊,最終界定出水指公司的資產范圍,為清償方案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其次,破產程序的制度優勢還體現在依法積極救治市場主體上。破產程序除對債務人企業采取概括執行措施外,還兼具企業救治的積極作用。破產程序設置有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的轉化機制。人民法院可以以市場化為導向,對于有自救可能及營運價值的債務人企業,依法轉為重整程序。在提高債務清償率的同時,亦可幫助企業改善經營、更新營業,實現企業更生和良性發展,從而更好的服務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局。本案進入破產程序時正值房地產市場蓬勃發展,水指公司具備一定的再生價值及自救可能。經大股東申請,水指公司得以由破產清算轉為破產重整,最終經營得以維持,而“典雅居”項目資產的社會價值及經濟效益也得以盡快實現。
再次,破產程序的制度優勢亦體現為能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破產程序具有完善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法律規定。債務人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時常常存在多樣的社會矛盾,單一依靠執行債務人財產已難以滿足各方主體的權利訴求。在破產程序中,可通過撤銷個別清償等措施追回流失的債務人資產,可充分發揮股東的積極作用對企業予以施救,亦可在重整程序制定公平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整方案,從而妥善化解社會矛盾。本案中,水指公司唯一可供執行的資產“典雅居”項目與眾多繳納部分房款的購房者、一房多賣的買受人以及未獲補償的拆遷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社會矛盾非常突出。對此,水指公司提出了普遍提高清償率的同時,合理細分負債類型給予清償的重整計劃草案,數百業主的安居樂業也得到最大保證,最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綜上所述,在作為企業法人的被執行人出現破產原因時,由于執行程序缺失公平清償債務、全面清查資產等方面的制度功能,將執行程序及時轉換為破產程序對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破解執行僵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深圳中院對本案的成功處理充分發揮了破產程序的制度優勢,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從而很好的驗證了破產程序在化解執行僵局并為供給側改革提供服務方面的制度優勢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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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經典!近年深圳七大破產重整典型案例